40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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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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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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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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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汽车补贴4万;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补贴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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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拥有闵行户籍,或者在该区企业单位工作、交满2年以上社保的消费者可以享受2万元的闵行区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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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嘉定区个人购买补贴1.5万元/辆的鼓励政策,而且还明确指出支持数量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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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区:浦东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浦东新区工作交满2年以上社保,或者有浦东户籍者,可以再享受中央、上海以外的浦东新区政府补贴2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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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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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北京市1:1比例补助。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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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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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武汉1:1比例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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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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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武汉1:1比例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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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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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1的比例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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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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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才能申请补贴。
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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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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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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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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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省、市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龙岩市内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龙岩市各级受益财政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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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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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对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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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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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由省财政按每辆5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湖南省14个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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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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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补贴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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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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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补贴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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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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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将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和实际推广应用数量对各市分类给予购车综合补助。购车综合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将全省分四类地区:广州市为一类地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二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三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为四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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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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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退坡机制。广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不退坡,即按照2013年国家新能源补贴标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进行1∶1的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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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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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2013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1∶1进行配套,且不实行退坡机制。
补贴资金由省、市和县(区)财政三级负担,除省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仅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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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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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退坡机制。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2013年国家补贴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国家补贴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此之外,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车都是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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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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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潍坊市1:1的原则,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40%-60%)确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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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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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出租车、商贸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额的30%予以补贴;城市公交车(约130万元/台),扣除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台后,其余价款由市财政承担;城乡公交车(约60万元/台),扣除中央财政补贴30万元/台后,由相关县区财政每辆补贴10万元,剩余价款由市交运公司承担;公务用车扣除中央财政补贴3.5万元/台后,其余价款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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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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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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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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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纯电动客车按与国家补贴1:1执行,最高补贴额为每辆车50万元。邮政、物流等专用车辆按电池容量与国家补贴按1:1执行,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纯电动乘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等公共领域用车按照“差价补贴”,在国家补贴基础上,超出传统燃油、燃气车购置成本以上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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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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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西省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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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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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市、县财政补贴办法,对甘肃省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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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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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2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6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0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2.4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1.8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7.2万元/辆;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18万元/辆;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6万元/辆。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省财政给予50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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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南通、苏州、常州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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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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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南京纯电动乘用车3.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3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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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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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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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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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除老三区外,其它县(市)区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可参照实行,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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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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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力度,对公交企业新购使用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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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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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地方补贴,且不退坡。
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标准如下:1.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2万元;150≤R<250每辆1.5万元;R<150每辆1万元。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R≥50每辆1万元。
出租车运营企业购买使用纯电动出租车,除享受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对具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或持授权书)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另外给予推广应用补贴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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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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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市财政补贴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给予前1000辆新能源客车补贴16万元/辆,其他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补贴前车辆销售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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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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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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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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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租赁、公务、通勤等纯电动乘用车:R≥250补贴4.4万元,150≤R<250补贴3.6万元,80≤R<150补贴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2.4万元。城市出租纯电动乘用车:R≥250补贴2万元,150≤R<250补贴1万元,80≤R<150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1万元。公交、客运、公务、通勤等纯电动客车:L≥10补贴15万元,8≤L<10补贴11万元,6≤L<8补贴8.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L≥10)补贴8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30KWH电池容量计算)补贴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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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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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赣州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验收合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市县配套资金参照省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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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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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乘用车:R≥250补贴1.5万元,150≤R<250补贴1.5万元,80≤R<150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1万元。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国家标准1:1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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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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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纯电续驶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电动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含省、市两级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的60%。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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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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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的购车补助。中央财政按公示的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后,加上我市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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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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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置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的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70%、30%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60%,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在补助时直接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后同比例调减补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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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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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补贴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0.5给予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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