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公告内容看:
1、 质检总局公告没有提及断裂原因,一汽大众单方面出具了调查得出荒谬断裂原因,试问非独立悬挂何止速腾此款,为何其它车型(朗逸、明锐等等)没有出现类似情况,再说如果你已认定是驾驶者造成,为何大费周章召回56w辆车,不打自招。
2、 增加金属衬板根本无法避免纵臂断裂问题。
3、 金属衬板作用只是在纵臂断裂后起稳定车身作用。
4、 如果是起到纵臂断裂后,起稳定车身作用,从设计的角度分析,此金属衬板与纵臂之间连接应该属于软性连接,否则断裂的过程中,纵臂必然也会受之影响,这也就是公告中说自动断裂后稳定车身的作用,对纵臂断裂没有一点抑制作用,依然会断裂。
5、 这样的解决方案,根本没有消除纵臂断裂的缺陷或者说大规模质量问题,一汽大众涉嫌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下面要问,质检总局是否做到自己的职责的工作,是否已经触犯国家法律:
1、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试问这样的解决方案贵部门就不组织专家审核了?任由生产厂家欺凌广大消费者?
2、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此条例已经说的非常明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是消除缺陷,而一汽大众方面公告,已经明确说了,此方案不能解决纵臂断裂问题,只是在断裂后起到车身稳定作用,明显违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之规定,请问贵部门是在玩忽职守?不监督吗?
3、 质检总局2014年8月14日公告宣布介入新速腾断臂调查,如今大众方面已出公告,宣布召回,请问贵部门的调查报告为何不公布,任由一汽大众胡作非为,是否是贵部门不作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中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以上前三点可以看出,质检总局已经违反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触犯国家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告企,玩不起,民高官,告不起,个人力量微薄,忘广大车友见到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扩散,最好转到人民检察院!
即使您看完没什么想说的,也请顶下,此贴不要沉,让广大车友看见!
文章来源:汽车之家论坛